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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康复过程中需配置辅助器具,
费用应由谁承担?
小王是某公司职工,在单位楼梯处不慎踩空跌倒,致使左胫骨下段骨折、左内踝骨折及左三踝骨折。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。
根据病情,他需进行工伤康复。康复治疗过程中,医生发现,小王的左脚三踝马蹄畸形,左脚部内侧肌肉神经受损,建议配置踝足矫形器,调整脚步平稳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,可以安装辅助器具。
这种情况下
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应由谁承担?
是否需自费?
根据《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,可以配置假肢、矫形器、假眼、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。
另外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,可以安装假肢、矫形器、假眼、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,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因此,小王所需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,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,其本人无需支付相关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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